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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玲:新《基金法》下的私募选择

2013年05月31日 08:25
T中
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机构,优势不同;每一个类别的投资者,都应该继续扩大优势,这样才会在竞争中占有利地位

财新记者 张冰

  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将于6月1日起生效,届时,公募基金业务的大门将向券商、险资、阳光私募等资产管理机构打开。

  2012年12月28日,新《基金法》正式公布,其中规定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在多项指标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两天后,证监会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包括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均可以申请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版面编辑:冯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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