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记者 林金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旧事重提,激起波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财新记者专访时表示,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的条件已成熟,但终止授权需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终止对国务院授权后至新法律出台前,若需修改现有税种,须以减轻税负为原则,若要开征新税种,须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意在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其后,中国于2000年出台《立法法》,明确规定涉及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目的和范围;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